一建筑工程竣工驗收準備工作
1、工程竣工預驗收(由監理公司組織,建設單位、承包商參加):工程竣工后,監理工程師按照承包商自檢驗收合格后提交的《單位工程竣工預驗收申請表》,審查資料并進行現場檢查;項目監理部就存在的問題提出書面意見,并簽發《監理工程師通知書》(注:需要時填寫),要求承包商限期整改;承包商整改完畢后,按有關文件要求,編制《建設工程竣工驗收報告》交監理工程師檢查,由項目總監簽署意見后,提交建設單位。
2、工程竣工驗收(由建設單位負責組織實施,工程勘察、設計、施工、監理等單位參加):
(1)承包商:
a、承包商編制《建設工程竣工驗收報告》 監理公司 建設單位。
b、工程技術資料(驗收前20個工作日); 監理公司(5個工作日內)
(2)監理公司:編制《工程質量評估報告》
(3)勘察單位:編制質量檢查報告
(4)設計單位:編制質量檢查報告
(5)建設單位:
a、取得規劃、公安消防、環保、燃氣工程等專項驗收合格文件。
b、監督站出具的電梯驗收準用證。
C、提前15日把《工程技術資料》和《工程竣工質量安全管理資料送審單》交 監督站(監督站在5日內返回《工程竣工質量安全管理資料退回單》給建設單位)。
d、工程竣工驗收前7天把驗收時間、地點、驗收組名單以書面通知監督站。
二房屋建筑工程竣工驗收應當具備的條件
1、完成房屋建筑工程設計文件和合同約定的各項內容;
2、有完整的技術檔案和施工管理資料;
3、有工程使用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構配件和設備的進場試驗報告;
4、有勘察、設計、施工、監理等單位簽署的質量合格文件;
5、有施工單位簽署的工程保修書。
三建筑工程竣工驗收監督(由監督站操作)
1、監督站在審查工程技術資料后,對該工程進行評價,并出具《建設工程施工安全評價書》(建設單位提前15日把《工程技術資料》送監督站審查,監督站在5日內返回《工程竣工質量安全管理資料退回單》給建設單位)。
2、監督站在收到工程竣工驗收的書面通知后(建設單位在工程竣工驗收前7天把驗收時間、地點、驗收組名單以書面通知監督站,另附《工程質量驗收計劃書》),對照《建設工程竣工驗收條件審核表》進行審核,并對工程竣工驗收組織形式、驗收程序、執行驗收標準等情況進行現場監督,并出具《建設工程質量驗收意見書》。
四建筑工程竣工驗收備案(由建設單位操作)
備案準備的資料:
1、《建設工程竣工驗收報告》
2、下列文件:
(1)、施工許可證;
(2)、施工圖設計文件審查意見;
(3)、工程質量評估報告;
(4)、工程勘察、設計質量檢查報告;
(5)、市政基礎設施的有關質量檢測和功能性試驗資料;
(6)、規劃驗收認可文件;
(7)、消防驗收文件或準許使用文件;
(8)、環保驗收文件或準許使用文件;
(9)、有監督站出具的電梯驗收準用證及分部驗收文件;
(10)、燃氣工程驗收文件;
(11)、《廣州市建設工程質量保修書》;
(12)、法規、規章、規定必提供的其他文件。
五建筑工程竣工驗收備案程序
1、建設單位向備案機關領取《房屋建設工程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竣工驗收備案表》。
2、建設單位持加蓋單位公章和單位項目負責人簽名的《房屋建設工程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竣工驗收備案表》一式四份及上述規定的材料,向備案機關備案。
3、備案機關在收齊、驗證備案材料后15個工作日內在《房屋建設工程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竣工驗收備案表》上簽署備案意見(蓋章),建設單位、施工單位、監督站和備案機關各持一份。
六組織現場驗收的主要內容
(1) 整個建設項目已按設計要求全部建設完成,符合規定的建設項目竣工驗收標準,并經監理單位認可簽署意見后,向業主(總包方)提交“工程驗收報告”,然后由業主(總包方)組織設計、施工、監理等單位進行建設項目竣工驗收,中間竣工已辦理移交手續的單項工程,不再重復進行竣工驗收。
(2) 業主(總包方)組織勘察、設計、施工、監理等單位按照竣工驗收程序,對工程進行核查后,應做出驗收結論,并形成“工程竣工驗收報告”,參與竣工驗收的各方負責人應在竣工驗收報告上簽字并蓋單位公章。
七建筑工程竣工驗收程序
1、公安消防機構受理建筑工程消防驗收申報時,應查驗下列資料:
(1)《建筑工程消防驗收申報表》;
(2)建筑消防設施技術測試合格的報告;
(3)《建筑工程消防設計審核意見書》及相關批復文件;
(4)竣工圖;
(5)消防工程施工安裝單位資格證書及施工安裝、調試記錄,消防產品相關證書、出廠合格證,隱蔽工程記錄,設計、施工變更內容記錄等資料;
(6)各項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防火安全管理組織機構以及消防系統操作管理人員名單;
2、工程驗收的人員不應少于2人。 重點工程和設有自動消防設施的工程驗收,應成立有驗收、建審、監督、戰訓等人員參加的驗收組織,并制定驗收工作方案。
3、公安消防機構受理驗收申報后,應在10日內組織驗收,并在驗收后7日內簽發《建筑工程消防驗收意見書》。
4、參加建設主管部門組織的選址、方案可行性論證或初步設計審查會的人員應將所提意見填入《建筑工程前期審查意見記錄表》。
5、審核人員完成審核后應及時提出審核意見,并由專人進行技術總復核。
6、公安消防機構對送審的建筑工程消防設計應當在規定的期限內完成審核。從收到全套設計圖紙資料之日起,一般工程應在10日內、重點工程和設有自動消防設施的工程應當在20日內發出《建筑工程消防設計審核意見書》;需要組織專家論證的, 可以延長至30日。 在規定的期限內不予答復, 即為同意。
7、重點工程和設有自動消防設施的工程《建筑工程消防設計審核意見書》發出后,建審人員要督促建設單位、設計單位落實審核意見并及時反饋。
8、建審人員應定期對在建工程進行施工監督檢查, 并作檢查記錄。一般工程竣工前檢查不少于1次, 重點工程和設有自動消防設施的工程檢查不少于3次。
9、建審過程中遇有下列情況,應當進行會審并作記錄:
(1)屬于重大工程項目(由支隊界定)的;
(2)執行國家現行消防技術規范有困難需進行相應調整、變通的;
(3)建設單位選用的自動消防設施產品以及施工安裝單位的合法性需要審查的;
(4)有其它重大問題的。
10、工程項目竣工驗收前,將工程項目的有關文件資料移交驗收部門。
八單位工程竣工質量初驗(專家驗收組核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