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手打”掛面并非手工打制,“多半袋”方便面也沒多出半袋……這種所謂的“心機商標”,給消費者帶來諸多誤導和困擾。就在6月26日,新修訂的《商標法》審議通過,其中對“心機商標”的治理就是重點內容之一。那么,此次新修訂的《商標法》將怎么治理“心機商標”?此外,針對惡意搶注等亂象,新修訂的《商標法》又有哪些進一步的規定?
重罰能不能夠管得住“心機商標”?
中國政法大學知識產權法研究所所長 付繼存:新商標法對于“心機商標”的治理是一個重要的問題,也是一個熱點問題,在治理力度方面實際上它設置的這些內容和以前處理類似違法行為的力度是相當的,也就是說這個治理的效果是經過法律的檢驗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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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一次的商標法在治理“心機商標”的時候,有一個前置性的處理措施,比如說警告,或者是責令限期改正。那這些前置性的措施目的是提醒,督促商標的注冊申請人規范的申請,商標使用人規范的使用,它的目的不是懲處。通過前置性的措施,如果還沒有改正的,那么再以罰款作為后盾,通過這種方式它可以很好地處理“心機商標”的亂象問題。
如何判斷申請人本身具有欺騙性和誤導性?
中國政法大學知識產權法研究所所長 付繼存:新商標法規定的“心機商標”是一個俗稱,在以往的商標法當中,我們對于這一類的標志,也就是欺騙性標志,也是有相應的判斷標準和準則的,國家知識產權局和司法部門在欺騙性、誤導性的判斷上也有一定的共識。這次商標法由于增加了行政處罰這樣的內容,在細化相關規則的時候我覺得要注意兩個方面。
一個方面,從商標法的目的這個角度來去判定什么是明知,什么是欺騙性,什么是容易誤導公眾,那這三個標準是要審慎地判斷的,因為它涉及行政處罰的問題。如果對于社會公眾非常明確地知道它沒有誤導性的,就不能按照欺騙性標志,也不能按照“心機商標”來看待。對于一些欺騙性或者誤導性比較模糊的,在判定的時候要特別謹慎,建議也不適用行政處罰的手段。對于那種非常明確欺騙的行為,我們才用行政處罰來去規制。這樣的話就能夠很好地發揮治理“心機商標”,同時又能夠鼓勵正常的商標使用、商標申請這樣兩個的關系。
另一個方面,在判定的時候,實際上國家知識產權局的審理審查指南里面已經有了一些標準,可以將這些標準,這些類型給它具體化明細下來,為申請人提供一個明確的行為指導,也增強他們的預期。
如何判斷申請人本身有惡意?
中國政法大學知識產權法研究所所長 付繼存:對于惡意這個要件的定義,實際上新法有了一點變化,2019年商標法在談惡意的時候,直接寫的是惡意,就是不以使用為目的的惡意申請是駁回的。那么新商標法將這個惡意兩個字改成了明顯超出正常經營范圍、經營需要的,這就更客觀化了,使得惡意的判定有了一個具體的抓手。對于這種什么叫明顯超出正常經營范圍,其實可以結合經營主體它的業務性質和范圍,還有申請的手段等等綜合來判斷。
新《商標法》實施前
市場主體、監管部門應該這樣做
中國政法大學知識產權法研究所所長 付繼存:
對于市場主體來講,因為這次商標法增加了一些行政處罰的措施,那肯定是要先自查、自糾,避免行政處罰,比如說自己是不是存在誤導性的使用行為,看自己在注冊的時候是不是有一些囤積的行為、惡意的行為,對于這樣的行為早發現、早治理,那就能夠避免后續的這些處罰。
對于商標代理機構來講,也是要按照新法的規定來規范自己的代理行為,避免出現商標法所要規制的這些行為。
對于市場監管主體來講,尤其要做好規則的細化和行為類型的具體化,也就是說明顯超出經營范圍怎么來認定,明知怎么來認定,這個要在后續相關規范文件當中進行明確,讓社會公眾更能夠知道這個法律的裁判尺度在哪里。同時也要結合自己審判審查實踐當中的經驗,把它總結提煉為一些行為類型,讓公眾更清晰,這樣的話就能夠為這個法的順利實施提供很好的前期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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